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水润容颜美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北京东方水润容颜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中传文化中心“东方水润”租赁意向书》(编号:AYX-20181123-023)于2020年10月17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水润容颜美容有限公司退还意向定金20982元;

三、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水润容颜美容有限公司支付意向定金的利息(以209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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