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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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督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1月**日生,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进货,经双方结算对账,共欠货款8434元,并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剩余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4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培森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贾梦彤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