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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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孙吴县红旗林场204.8亩林地2016年-2018年的补贴款63,66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退还原告***24元,由被告***、***负担1,3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