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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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于1998年9月29日签订的《出租房合同书》,自2019年10月1日以后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将台山市××××××××××××范围内的后座地下2号腾退并交付原告***;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产占用费(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腾退房产之日止,按每月80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7.53元,由原告***负担4.83元,由被告***负担72.7元。原告***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