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济南国医堂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328.18元;

二、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

三、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7909.80元;

四、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920元;

五、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960元;

六、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1860元,由被告济南轻奢医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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