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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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康民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使用涉案作品; 二、被告济南康民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康民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