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4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白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尤林偿还原告白云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履行完毕。因尤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尤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

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

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尤林名下有豫N×××××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采取了查封措施。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被申请人

尤林名下无房产。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尤林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尤林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尤林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

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尤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

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董俊杰

审判员郜运来

审判员贾胜乐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峰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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