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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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352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明(实习),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乃涛。 原告***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加强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虞峥峥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