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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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1234530元、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936663.77元(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复利22668.86元,并以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逾期还款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32元减半收取91316元,由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