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569.03元及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6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6569.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违约金15000元,但被告***自逾期之日起,其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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