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麦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203040元,并赔付利息(以203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346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缴之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缴,本院径退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反诉受理费109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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