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1107号

原告:烟台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传凤,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小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爱萍,任经理。

原告烟台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庆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小鹏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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