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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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止;自2019年1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6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