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3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189.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5000元(因该款项已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支付原告***赔偿款时扣除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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