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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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可大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平峰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平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可大纸品有限公司货款207592.55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以货款133805.84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8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73786.71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滞纳金以货款207592.55元为限); 二、限被告东莞市平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可大纸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7731.66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平峰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可大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8元、(2019)粤1973财保1928号保全费1689元,由被告东莞市平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