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管道购置款12350218.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1-2、太原市漪汾街南北(和平路-望景路)新建管道工程、太原市滨河西路南延(迎宾路-清东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70294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太原市中心街(规划五路-太行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384010.5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4、太原市体育北街(并州路-体育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77721.7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5、太原市邮电后街(青年路-并州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03605.2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6、太原市前北屯(迎泽大街-玉门河)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39250.4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7、太原市义井北街(西中环-和平南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42275.7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8、太原市万看路(南上庄)(晋祠路-新晋祠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10884.0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9、太原市气化西街(前进路-和平南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53618.4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0、太原市大井峪南街(西中环-和平南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50280.7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1、太原市车站南街(太榆路-南站)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029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2、太原市五一路东侧、西侧(胜利街-涧河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666229.1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3、太原市兴华西街南侧(东社收费站-和平北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595808.1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4、太原市兴华西街北侧(东社收费站-和平北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493572.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5、太原市学府街南侧(滨河东路-党校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630302.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6、太原市学府街北侧(滨河东路-党校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681499.3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7、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侧(并州路-长治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217945.1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8、太原市南内环街北侧(并州路-长治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65309.1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9、太原市惠远西街(太茅路-新联巷)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3323.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0、太原市益丰西街(太茅路-新联巷)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5710.4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1、太原市西铭路(西矿街-玉门河)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1905495.8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2、太原市开城路(玉门河-西外环)新建管道工程价款利息以390743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66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46428元,有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32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92857元,由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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