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1)新40民终1560号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款9512.79元(23,781.98元*40%);

四、伊犁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款7134.59元(23,781.98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合计648元,由***负担259.2元、伊犁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4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统计局负担1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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