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2021)新40民终1560号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款9512.79元(23,781.98元*40%); 四、伊犁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款7134.59元(23,781.98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合计648元,由***负担259.2元、伊犁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4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统计局负担1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