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3433号

原告:蓬莱某某宾馆,住***。

法定代理人:王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沿甫,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市某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张某,任经理。

原告蓬莱某某与被告***、烟台市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荆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昕岩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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