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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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3433号 原告:蓬莱某某宾馆,住***。 法定代理人:王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沿甫,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市某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张某,任经理。 原告蓬莱某某与被告***、烟台市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荆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昕岩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