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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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洪鑫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洪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5650元,并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