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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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海湖糖尿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海湖糖尿病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71628.7元,并支付利息49339.5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合计1132968.27元,执行费137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将本院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执行的(2020)青0104执1738号案件中,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72092.4元相互冲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373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17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