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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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995号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龙、郝伟、靳放奇诈骗罪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55433元退赔被害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龙、郝伟、靳放奇的家属已将违法所得款55433元交纳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害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退还违法所得18100元,于2021年7月6日向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退还违法所得37333元,判决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二项退赔违法所得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9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