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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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轮胎款262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轮胎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欠付的轮胎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