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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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

二、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支付原告***欠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27000元;

三、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支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仍由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以计算给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34400元,判决给付标的1127000元,占争议标的94.50%。案件受理费2988元,本院减半收取1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即82.17元,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负担94.50%,即1411.83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叶丽努尔·图亚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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