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0)粤0304民初2519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及利息(利息以理赔款为基数,理赔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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