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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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4731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147314元、房屋差价损失104459.0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返还位于烟台高新区房屋。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7319元,由原告***负担4647元,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72元。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