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4731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147314元、房屋差价损失104459.0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返还位于烟台高新区房屋。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7319元,由原告***负担4647元,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72元。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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