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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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偿还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含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109,603.3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计2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