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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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肥东县中医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合肥航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200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073.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352元,由***负担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