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昌宁县湾甸***农资经营部农药化肥款27760元及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7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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