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980万元; 二、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本金人民币22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偿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756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自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340000元; 四、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000元; 五、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33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综合区的大国用(2010)第06173号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2292933元(本金200万元、利息29293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综合区的大国用(2010)第06172号、第06174号、第06176号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17507067元(本金1500万元,利息250706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000元,由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