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备置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并备置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每半年及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复制; 二、上述资料由原告***在被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国家规定正常上班时间内查阅、复制,地点为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复制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在查阅上述资料时在自身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伊犁华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