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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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岭与被执行人卓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卓迎宾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6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2019)青0104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借款等8179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另案拍卖款中划拨被执行人卓迎宾执行款828540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费1058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0580元,已由被执行人卓迎宾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恢9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