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唐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诉讼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21年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2021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16718.97元转至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2019)青0104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51元已由被执行人在前案中予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恢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