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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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唐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诉讼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21年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2021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16718.97元转至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2019)青0104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51元已由被执行人在前案中予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恢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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