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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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宜大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宜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60545.28元。 二、由被告昆明宜大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以860545.28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所得的资金占用费。 三、由被告***、***对上述费用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支付保险费5000.00元、保全费487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4.00元,减半收取6247.00元,由昆明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