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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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截止2021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269497.94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11.0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不动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