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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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30万元、2020年8月12日前利息807562.15元,并从2020年8月13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6675%计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设置抵押的财产[即房地权证铜房2011字第020402-1号、第0××2号项下的房屋及铜国用(2011)第0××5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