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海安县第六航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安县第六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32元,减半收取295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516元,由原告负担33595元,由被告负担921元。原告已预交34516元,本院退还921元;被告应负担的921元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南京海事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古南都支行,账号:62×××42),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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