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643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643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65元,由原告***负担7365元,被告***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