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024.39元及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以本金9702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以本金97024.39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7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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