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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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及违约金(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负担513元,由***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