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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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