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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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混凝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同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