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贡县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弘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工程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弘毅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2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反诉原告弘毅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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