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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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贡县匹河怒族乡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弘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工程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弘毅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2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反诉原告弘毅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