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112466.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4987.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4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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