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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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驰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损失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16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1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