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代办产权过户服务费及代办贷款服务费即人民币72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中介费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7元,由***负担3131元,由***负担16046元(***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