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8元,减半收取10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相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