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8元,减半收取10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相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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