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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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18678元。 如被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负担890元,被告***负担133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4元。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