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赡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被告***、***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原告***、***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扣除可报销部分后由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履行完毕。

三、原告***、***今后生病住院期间由被告***、***轮流护理,顺序依次为被告***、***,若当值赡养义务人不履行护理义务,原告可由另一赡养义务人护理。拒不履行护理义务的,按15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费,由履行赡养义务人分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0元(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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