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4134.04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108号的抵押房屋,在136万元债权最高限额内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