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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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卓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京口区卓林咖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涉案电影作品《捉妖记》的点播服务,并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该电影作品; 二、被告镇江卓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京口区卓林咖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000元);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镇江卓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京口区卓林咖啡店共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